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实现好、维护好、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,使企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职工群众, 增强职工群众的幸福感、获得感和安全感,特制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十条红线。
一、违章指挥、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职工伤害的;
二、克扣截留职工工资的;
三、工资分配政策未经职代会(联席会)通过,或虽经职代会(联席会)通过,但未按照通过方案执行,侵害职工利益的;
四、“两堂一舍”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;
五、劳动保护用品质量低劣,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故的;
六、矿务、科务、班务不按公开目录公开或 弄虚作假的;
七、对职工反映的合法诉求推诿扯皮,长期不予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的;
八、对职工通过正当途径反映合理问题进行打击报复的;
九、打骂、侮辱或体罚职工造成不良影响的;
十、没有制度依据,对职工随意进行罚款的。
对触及第一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;对触及第二条至第四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撤职处分;对触及第五条至第十条的主要责任人给予降级处分。
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属集团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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